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院師生員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社會公眾)依法獲取學校信息,提高學院教育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深化學院院務公開,充分發(fā)揮學院信息的服務作用,提高學院管理水平,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福建省教育廳轉發(fā)教育部辦公廳關于施行<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學院信息,是指在學院管理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信息公開是指學院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高校規(guī)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將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師生員工或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 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做到公開內容真實,公開程序規(guī)范,做到實施信息公開與加強學院內部管理相結合,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相結合。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和職責
第四條 學院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領導小組。兩個領導小組受學院黨委的統(tǒng)一領導。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院院長擔任,分管教務工作和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長擔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各處室、系部、工青婦、學生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于院辦公室,主任由院辦公室主任兼任。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領導小組組長由學院黨委書記擔任,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紀檢監(jiān)察室、黨委工作部、人事處、工會、學生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監(jiān)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于紀檢監(jiān)察室,主任由紀檢監(jiān)察室主任兼任。
第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學院信息公開工作,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學院信息公開工作,基本職責是:
(一)研究確定信息公開工作的總體安排和重大事項;
(二)組織協(xié)調信息公開工作,解答工作中的質詢,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信息公開工作情況;
(三)將信息公開工作任務分解到各有關部門,指導和督促各部門各負其責,制定和落實具體方案、措施,并將其納入部門行政管理工作,保證公開工作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
(四)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和總結,并及時向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領導小組通報。
第六條 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領導小組是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的專門機構,對信息公開工作實行有效監(jiān)督檢查,基本職責是:
(一)堅持平時監(jiān)督和重點監(jiān)督相結合,組織監(jiān)督、師生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相結合,確保信息公開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二)每年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一至二次檢查,并將檢查結果通報全院;
(三)及時開展信息公開工作評議活動和聽取信息公開工作匯報,使信息公開工作做到真公開、全公開、常公開,符合廣大師生員工利益;
(四)建議學院對落實信息公開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揚獎勵。監(jiān)督人事部門將實施信息公開工作績效列入干部考核指標體系。
第七條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處理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院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學院公開的信息;
(三)組織編制學院的信息公開指南、學院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所確定的原則,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和校園穩(wěn)定。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范圍和主要內容
第九條 信息公開分為向校內師生員工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屬性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學院信息進行審查,對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部門或領導確定。
第十條 學院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向校內公開:
(一)涉及學院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學院師生員工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學院內部管理制度、辦事程序等;
(四)其他應當向校內主動公開的。
第十一條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校歷史沿革、專業(yè)設置、管理機構設置、職能及辦事程序、招生、收費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
第十二條 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侵害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信息公開根據(jù)內容在不同范圍向校內公開的事項:
(一)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
(二)學院專業(yè)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規(guī)劃和實施情況;
(三)學院重大改革方案及實施情況;
(四)學院財務年度預決算,教育經費的收入與管理情況;
(五)干部和教職工的聘任、考核、晉級、獎懲等有關政策、程序及結果;
(六)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重大維修項目和大型設備、大宗物品采購的方案、實施程序及驗收決算情況;
(七)教職工“四金”繳納、勞動保護和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情況等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
(八)科研項目的立項、申報、評審、驗收,科技獎勵推薦及獲獎情況,科研成果推廣開發(fā)等;
(九) 學生工作管理辦法,學生獎、貸、助、勤政策、數(shù)量、評定程序及結果,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及嚴重違紀處理結果,畢業(yè)生就業(yè)指導推薦工作;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必須公開或學院認為有必要向校內公開的事項。
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根據(jù)內容在不同范圍向社會公開的事項:
(一)院領導班子、機構設置、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辦學基本條件、教職工數(shù)和各類學生數(shù)統(tǒng)計數(shù)據(jù);
(二)學院建設發(fā)展重大改革與重大決策;
(三)教學管理,包括專業(yè)設置與調整、師資隊伍、教學改革立項與研究成果、精品課程、實驗實訓室與圖書館等有關信息;
(四)學生工作,學院各類學生招生政策、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劃和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guī)事情處理結果、考試規(guī)程與紀律、幫困助學的措施、學生管理制度和辦法、學生獎學金和助學金的發(fā)放等、學籍管理規(guī)定、畢業(yè)生就業(yè)指導服務等;
(六)教職工招聘,聘用程序及崗位要求;
(七)教育收費的項目、標準、依據(jù)、程序;
(八)對外合作辦學和交流項目;
(九)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必須公開或學院認為有必要向社會公開的事項。
第十五條 學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可以根據(jù)自身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學院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開的方式
第十六條 各種會議形式。主要有中層以上黨政干部聯(lián)席會、黨代會、民主黨派會議、各社會團體會議等。院領導和職能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行教代會代表通報會、座談會,向教職工、學生及學生家長公開信息。
第十七條 各種公文形式。學院以各種文件、公告、通報、通知等形式公開信息。
第十八條 各種視聽傳播媒體形式。充分利用院務公開欄、院報、學院網站、廣播電臺、宣傳櫥窗、電子屏幕欄、宣傳資料和辦事手冊等公開信息。
第十九條 其他便于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二十條 學院網站應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及時聽取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對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根據(jù)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設施,方便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檢索、查詢、復制學院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開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信息公開事項的提出。
(一)學院各職能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公開的事項需填寫審批表,提交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涉及廣大師生員工重大切身利益,影響學院改革發(fā)展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信息公開事項,實行預告制度。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應將擬決定方案和理由向師生員工告知,充分聽取意見,再作正式決定和正式公開;
(三)享有信息公開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的組織和個人,對應公開而未公開的事項,可以向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對公開事項的申請,完善和推行“點題公開”的做法。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開事項的審查。一般的院內部公開事項,由院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通過適當形式適時公開。屬重大的院內部公開事項和對社會公開事項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申請的需要公開的事項,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并經院長(或其指定人)簽字確認后,予以公開。
第二十三條 對其他組織和個人的申請,因信息資料處理客觀原因及其它正當理由,暫時不能按時審批的,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應向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延長審批期限,但最長審批期限不能超過15個工作日,并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延長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者。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公開審批時限。各職能部門或其他組織、個人提出申請的,學院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分別于5個工作日內和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同時書面告知申請者。一般情況下,有關學院的改革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計劃、決策、決定、方案、制度等在實施前10個工作日公開;有關事項的結果或總結性內容等在事后15個工作日內公開;有關過程等臨時性內容即時公開。有特殊規(guī)定的,按特殊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學院決定公開的事項,應當在公開工作審批表中注明公開的有效時限、場所、方式。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在審批表中說明理由。申請公開的事項中含有部分禁止或限制公開內容的,但能夠區(qū)分可公開和不公開的,可公開的部分應當對外公開。
第二十六條 學院難以確定是否公開事項的,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具體意見請示有關保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暫緩公開的事項,待公開內容或密級確定后,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決定處理方式。
第二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學院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者并說明延期理由。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審批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八條 為使信息公開形成制度化、規(guī)范化,學院和各職能部門應做好下列信息公開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一)信息公開工作每一流程的材料,反映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材料(包括音像、文字等);
(二)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記錄本;
(三)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領導小組會議記錄本;
(四)有關信息公開工作會議記錄材料。
第六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信息公開工作接受全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監(jiān)督。教代會、學代會對于屬于信息公開范圍內的事項有質詢權,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應責成有關部門做出公開或及時答復。
第三十條 院黨政領導班子會議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研究信息公開工作,積極推動信息公開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
第三十一條 院各職能部門要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本部門及領導干部工作目標管理。學院對信息公開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領導小組設立信息公開工作咨詢投訴電話或信箱,及時糾正和調查處理違反規(guī)定或失當行為,并向投訴人通報處理情況,或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信息公開工作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本細則規(guī)定的,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領導小組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執(zhí)行本細則不力的部門或個人應予以通報批評,當年不能推薦先進集體或個人評選;對在信息公開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后果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隱匿或公開虛假的信息,或者泄露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給有關組織或人員造成經濟損失、名譽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給學院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依據(jù)本細則申請信息公開的有關人員和組織進行打擊報復的,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福建衛(wèi)生職業(yè)技術學院
二O一O年七月九日